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基本信息
公布日期 :2015年6月16日
施行日期 :2016年1月1日
主要内容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 民族成份定义 :指在户口登记中填写的经国家正式确认的民族名称。
3. 管理部门 :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管。
4. 民族成份确认 :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和登记。
5. 变更条件 :
未满18周岁公民,在特定情况下(如父母婚姻关系变化、继父母关系等)可申请变更一次。
年满18周岁公民,可在两年内依据父母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6. 变更程序 :
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未满18周岁)或本人(年满18周岁)提出申请。
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书面申请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
变更申请需经过民族事务部门初审、上一级审批,并由公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7. 备案与监督 :
民族事务部门需建立民族成份变更备案制度。
民族事务部门与公安部门需建立信息共享和监督检查机制。
8. 法律责任 :
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行为,将撤销审批意见,撤销变更登记,并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各省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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